通 知
各部门、各院系: 学生工作部(处)
1. 请将本月本部门学生勤工助学用工情况统计、造表,并于1月5日前交至学生处。
2. 从2009年起,学生勤工助学劳务费按月发放,请各用工部门和院系于当月25日前将本部门学生勤工助学用工情况统计、造表交学生处。
二??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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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部门、各院系: 学生工作部(处)
1. 请将本月本部门学生勤工助学用工情况统计、造表,并于1月5日前交至学生处。
2. 从2009年起,学生勤工助学劳务费按月发放,请各用工部门和院系于当月25日前将本部门学生勤工助学用工情况统计、造表交学生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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